鄂府发〔2017〕193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推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大美鄂尔多斯。
(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区提出的“内蒙古要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推进呼包鄂三市协同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生态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谁受益、谁补偿”的运行机制。
试点突破、整体推进。选择基础条件较好领域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全领域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相关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运行保障机制。
(三)目标要求。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使鄂尔多斯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努力打造成为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上的璀璨明珠。
二、重点领域
(四)森林。全面完成林地和森林红线划定工作。积极争取将符合标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公益林建设成果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积极向自治区争取扩大全市公益林补偿面积,争取全市所有的公益林逐步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补偿范围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并全部给予停伐补贴。鼓励各旗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公司完成造林、管护等生产任务;条件成熟时,将防火、扑火等服务一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加快推动内蒙古成吉思汗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建设进度。(市林业局、财政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负责)
(五)草原。在各旗区基本草原划定的基础上,年内完成全市草原分布图。积极落实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年内基本完成全部任务,在乌审旗、杭锦旗、达拉特旗试点开展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工作,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制度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禁止开垦草原等多项制度。依法规范征占用和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未履行手续先建设的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好新一轮9781万亩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积极实施京津风沙源二期建设工程,争取组织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继续扩大以达拉特旗、鄂托克旗赛乌素为重点的苜蓿基地建设规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无畜户、贫困户充实到当地的草原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草原管护等服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湿地。完成湿地红线的划定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湿地保护项目,采取措施,增加湿地面积。稳步实施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将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区域全部划入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范围。要建立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探索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工作模式,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加大湿地生态移民力度。(市林业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七)荒漠。待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方案》后,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漠化防治。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治理荒漠服务的机制。(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
(八)水流。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特别是达拉特旗展旦召水源地保护与乌审旗哈头才当水源地保护建设。进一步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探索建立技术评估、勘测设计、宣传培训、淤地坝维修管护、监测站点的运行管理、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及危害程度鉴定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机制。积极争取将我市的无定河流域、都思兔河等流域纳入自治区流域补偿范围。(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局、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耕地。划定基本农田红线,加大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建设力度,建立动态平衡制度。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生态严重退化地区、重金属污染区和地下水超采区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出台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三、制度机制建设
(十)推进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在对旗区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监督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付费的赔偿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市统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水土保持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负责)
(十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积极争取自治区对我市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完善森林、草原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开展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快建立基于区域能源开发和生态破坏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针对能源输出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启动外送电生态补偿试点。(市财政局、地税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水土保持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推动建立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推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竞价交易的市场机制,逐步推行排污权抵质押的融资产品。加快推进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及相关工作。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和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水土保持局、环保局负责)
(十三)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建立我市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市统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促进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光伏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引导贫困人口发展林业、草业、水保、旅游等生态产业,大力推行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市扶贫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推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农牧业局、水务局、水土保持局、林业局、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对各类资源生态价值的合理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十七)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更加严格的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共享、通力合作,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向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沟通汇报,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坚持不懈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全力抓好突出环境整治,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十八)推进试点先行。要积极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自治区先行先试的三项改革,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的制度成果,坚决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破坏生态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