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政办发〔202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号公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内社信办字〔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各项要求,深入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通过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成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发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修复等过程的管理,严格规范联合奖惩措施。
(二)加强联动,有序实施。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各类信用数据互联互通,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打造全市良好的诚信氛围。
(三)培育市场,拓展应用。坚持需求导向,加大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创新,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推进各项工作落地。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结合实施“八五”普法,深入开展普法宣讲,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度,切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
(二)优化完善全市信用平台功能。升级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的能力,实现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一站式查询和一体化应用,全面提升信用信息平台的支撑保障能力。持续做好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建立与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全面归集和充分共享本地区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数据安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优化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构建高效、可靠、易用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牵头单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围绕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课程,提升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以税收征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和文化旅游等领域为重点,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托“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公示信用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要求实施激励或者惩戒。依托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鼓励创新为诚信主体提供“免押金、减证明、简手续、降收费”等便利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交通运输领域失信、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大力开展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开展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深入推进电信网络诈骗、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依法依规在各旗区、各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建档,形成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多渠道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修复服务,优化信用修复流程,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切实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店”等诚信创建活动。围绕乡村振兴要求,建设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苏木)”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引导社会主体积极参与自治区级诚信典型选树,鼓励社会各界落实对诚信典型的激励措施,引导银行、保险、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诚信典型的需求和业务特点,提供“信易贷”等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和诚信倡议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充分发挥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体的积极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及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培养广大群众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加强信用建设培训教育,多渠道提升信用从业人员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深入推进阶段(2021年至2023年)
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功能进一步增强,支持跨部门、跨旗区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治理和奖惩联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归集、尽归集”。信用监管覆盖主要市场监管行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全面发挥作用阶段(2024年至2025年)
信用服务市场加速发展,服务水平显着提升。信用报告在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金融信贷等领域广泛应用,企业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普遍开展。信用查询、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更加完善,多途径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不断深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强对各旗区、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各旗区、各部门要将本旗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完善工作保障。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投入,并不断充实工作力量,为建设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支撑。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平台相关费用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充分保障。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好各项工作,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