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行了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我市制定出台了该《措施》,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措施》共计13条。
一是精准实施防控政策,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及时科学研判,有序调整防控措施,统筹好各行业从业人员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问题,防止和避免“放松管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
二是鼓励有统一产权的限上(或已申报入统)且经营面积均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租户减免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对已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以向属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旗(区)两级审核后,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三是对被认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
四是对疫情期间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设置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五是对2022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六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按照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对于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将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22500元提高至30000元。
八是对市内注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活性服务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存量经营性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支持,同一借款主体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九是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办理的普惠型小微贷款,由市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零费率担保服务。在担保到期后,对非主观恶意逃废债务且已通过法律手段履行追偿程序后产生的担保代偿资金进行补贴。
十是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鄂尔多斯中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由平台快速对接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适当提高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容忍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体,在存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方面调整还款计划,延期的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鼓励保险机构制定延、缓交保费和延长保单到期日相关措施。对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倾斜支持或政策性保险采购倾斜支持。
十一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或已毕业的大学生,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贷款学生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
十二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未按时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被标记为异常状态等影响信用的问题,可进行信用修复。
十三是加快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不断扩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范围,让各类惠企政策快速兑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