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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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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班子   

          姓名

          武占宽

          职务

          党委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全面工作。

          姓名

          吕海宇

          职务

          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应急指挥、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值班值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信息化、安全生产考试、矿山应急救援等方面工作。

          分管应急办公室、火灾防治管理科、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姓名

          狄飞平

          职务

          党委委员、 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和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基础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姓名

          乔世怀

          职务

          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政策法规、科技规划、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政务信息、新闻发言、网络意识形态、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和规划科技科、宣传培训科、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姓名

          任二虎

          职务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机关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乡村振兴、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离退休人员、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党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办、督查考核科、机关党委。

          姓名

          奇钨乐

          职务

          党委委员、市地震局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地震等方面工作。

          主持市地震局全面工作。分管综合减灾科、防汛抗旱科。

          姓名

          李军

          职务

          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行政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行政审批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姓名

          于贵忠

          职务

          一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任二虎同志负责分管工作,侧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方面工作。

          姓名

          白东青

          职务

          三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乔世怀同志负责分管工作,侧重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工作。

          姓名

          李飞

          职务

          四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吕海宇同志负责分管工作,主持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

           

            二、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规定,研究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旗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拟订防震减灾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行救灾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市本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水平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市能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4)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6)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 

            (二)应急办公室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厅申请增援工作。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后续保障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旗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办公室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基础科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地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政策法规和规划科技科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 

            (八)宣传培训科 

            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负责培训机构资质的申报和管理,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 

            (九)综合减灾科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依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拟订防震减灾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和救援工作。 

            (十)防汛抗旱科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一)火灾防治管理科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城镇、农村牧区、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十二)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14正(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5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9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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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0477-858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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