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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8 00:00: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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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中国 (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当好全区经济“稳”的压舱石、“进”的排头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统计纳入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给予在线交易额2%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不超过其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产生服务费的5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且经营满1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2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被自治区商务厅认为特色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3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在线贸易。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以上(其他商品100万元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其它商品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出口鄂尔多斯本地产品(非大宗产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直提店、直营店和O2O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200平米、经营1年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按照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体验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对建设海外仓面积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1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建设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不含土地费用),单个海外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海外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租赁费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对年进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鄂尔多斯国际机场通国际货运包机且一年内累计达6班次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使用中欧班列进出口跨境商品的,按已出台的对外贸易支持政策标准予以支持。对依托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1210”业务的企业,给予5元/单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总部经济。对鄂尔多斯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5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开设跨境电子务专业(或设立面向鄂尔多斯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培班)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鄂尔多斯市院校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机构,年累计培训20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及兑付办法 

          (一)建立跨境电商项目库,市财政设立1.5亿元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5000万元、2023年5000万元、2024年5000万元),发展跨境电商产业的旗区按照不低于市本级50%的标准匹配设立专项资金(市直园区匹配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由市、旗区按照1:1承担,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同类别资金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二)支持资金按年度兑付,按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按指南报送项目项目资金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人民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单独行文不在本政策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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