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导则

        时间:2022-03-16 16:14 来源: 【字体:        

          1 备案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2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应如下: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3号令 2016-11-30发布,自2017-02-01起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16〕72号 2016-12-12;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 2017-04-08;

          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17〕65号 2017-05-09;

          5)《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2017-12-06。

          3 办理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政策,能够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所提供的项目各支持性文件应齐备。

          4 审批部门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旗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高新技术园区和空港园区的项目由园区自行备案。

          5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如下(申报材料明细表见附表A):

          备案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表B)

          6 办理程序

          流程图见附表C,具体程序应如下:

          1)申报:项目单位在互联网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http://nmg.tzxm.gov.cn/,注册并上传上报项目所需资料数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获取该项目的项目代码;

          2)受理:市发改委在线平台管理员初审,符合条件由在线平台业务员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正的材料;

          3)备案:市发改委在线平台业务员按照职责权限办理;

          4)出件:项目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自行下载备案告知书。

          7 办理时限

          本行政许可法定期限5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本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应为5个工作日。

          8 联络信息

          咨询电话:0477—8580416 0477—8581142

          投诉电话: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77—8588066

         

         

          附表A

         

          附表B

         

          附表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