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从事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3条,主要包含总则、轮换计划、计划执行、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内部管控与外部管理、附则。
(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市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等量轮入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原则上小麦5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
(三)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轮换可通过直接收购和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不低于国家规定考核比例)邀标竞价购销等方式进行。
(四)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五)市级储备粮入库粮食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后7日内将轮换台账、总结等轮换情况报辖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及其它信贷支持银行,申请预验收。旗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轮换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在15日内将轮换企业轮换台账等预验收相关资料汇总后报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六)鄂尔多斯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轮换费用补贴申请,及时、足额将费用补贴拨付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储存100元/吨/年,轮换100元/吨/3年;玉米储存100元/吨/年,轮换100元/吨/3年;食用植物油储存400元/吨/年,轮换400元/吨/2年。
(七)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行为。依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当事单位和责任人,并追回造成的损失,直至取消其承储任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2年4月26日起实施。